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主席团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