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