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学校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