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公示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