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规定用于教师工资、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教师培训、校舍维修改造、公用经费补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扣减义务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