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素质教育体系,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人格。学校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师生特点,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培养师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专业人员,为师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农村牧区学校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职业技能教学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