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和教师应当创新教学方法,开足开齐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质量要求,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减少或者增加课时;(二)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三)占用教学时间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