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外教育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办班,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室等设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