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

跟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接收学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