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与物资供应相结合的经营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