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六条有效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当主要考核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