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信息产业、财政、教育、建设、新闻出版、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应当互相配合,按各自职责协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