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播放的其他节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