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播放的其他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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