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