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一至百分之五十,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