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对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脆弱区的草原,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禁牧、休牧令后强制实行禁牧、休牧。设置禁牧区、休牧区应当留足公共牧道、草原防火通道和农牧民生产生活便道。禁牧期不少于五年;牧草返青期和成熟期各休牧四十五天以上。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