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的,给予奖励:(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二)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三)献出或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或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四)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