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献出或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或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四)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