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事故,由各级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并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处理。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