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保健第十一条已废止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及评审制度,其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业务技术人员配备须达到国家和市规定标准。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伪劣药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