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按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林木的,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树木,并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没收古树名木及非法所得,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树木;
(五)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
(六)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刻写涂画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