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环城森林公园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国家所有,由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建筑设施,权属归投资者所有,自行管理和维护。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和设施安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