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环城森林公园的森林营造和培育,采取全民义务植树、合作造林和林地所有者自行造林等多种形式进行。

环城森林公园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植树义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