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挤占河道,壅水、阻水,影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地上、地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