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采取加固、改建、恢复、新建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整治河道。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