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口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建成区支流河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界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跨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