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交办机关和代表作出答复或者说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