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迫使妇女离婚。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