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一条有效夫妻离婚后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女方可根据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实际需要,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