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妇幼保健事业,改善妇女的卫生保健条件,加强妇女病的普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保健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