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暂住人员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故意刁难暂住人员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