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