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市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