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补建或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