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停运或者改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相关者须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损失。经营该线路的单位应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