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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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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冒用乘车凭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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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