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对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证实行年审制度。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