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与专营权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对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证实行年审制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