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与专营权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者,应当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