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