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