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