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决定不予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