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一)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残疾人请求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事项的;

(四)义务兵请求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事项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无须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