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