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法人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