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企业法人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