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除原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损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