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法人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与企业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实现企业法人信息的互联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