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法人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与企业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实现企业法人信息的互联共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