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履行义务;(四)依照职责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五)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