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章程、合同或者协议履行义务;

(四)依照职责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依法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