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第十九条已废止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